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有關100年至102年度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及校正事宜,請依說明項辦理。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9年12月29日觀業字第0993003335號函辦理。

二、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9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1項規定,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每年校正1次,其效期間為3年。復按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項規定,專任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由旅行業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該局或委託之團體請領發給使用;特約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檢附有關證件,向該局或委託之有關團體請領後使用。

三、按100年至102年度導遊、領隊人員執業證相關業務案,該局已分別委託中華民國觀光導遊協會及中華民國觀光領隊協會辦理。為配合新證換發作業,導遊、領隊人員如欲換、領新證及辦理舊證校正者,自今年1月1日起,請逕向上開受託單位申辦。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