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旅遊品質有瑕疵,旅客團費尾款不給了!

經過

一. 前言

1. 甲旅客等26名,計劃前往加拿大洛磯山旅遊度假,由甲旅客出面代表與乙旅行社接洽。洽談中甲旅客提供行程表,特別強調其行程須由台北直飛溫哥華,並希望住宿湖濱四星級飯店,乙旅行社承諾照辦,並獲甲旅客等同意轉由丙旅行社承辦。

2. 5月6日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談妥出發日期7月8日,每人團費新台幣68,000,雙方並同意團費尾款新台幣30萬元於返國後3日內付清



二. 簽訂旅遊契約後,更改行程內容

1. 丙旅行社先是通知更改出發日期為7月11日,後又將原12天行程改為11天,團費自動降為新台幣65,500元,原台北直飛溫哥華班機,改為高雄起飛經香港轉機至溫哥華,甲旅客等接受以後,丙旅行社又擬取消納多利亞住宿,經甲旅客等抗議而作罷。

2. 7月16日丙旅行社派該團領隊A君南下舉辦說明會並分發住宿飯店,唯甲旅客等所要求住宿路易士湖畔房間仍未確定,說明會後丙旅行社仍訂不到原約定的湖濱附近旅館。由乙旅行社向甲旅客等保證吃住一定沒問題。

3. 丙旅行社又因機位因素通知甲旅客等由台北出發,甲旅客拒絕,丙旅行社才改回由高雄起飛,但卻臨時更換該團領隊,改由B君帶團。



三. 旅遊品質瑕疵

1. 第1天在香港轉機時,原訂13:30起飛班機因故延遲,以致甲旅客等挨餓到15:00多才用午餐。

2. 所安排住宿飯店設備不佳,有些甚至是郊區汽車旅館,行程中原住宿路易士湖濱卻改住班夫,以致無法達到甲旅客要求–住宿湖濱旅館及期待在湖畔漫步、品嚐咖啡的情境。

3. 返台後甲旅客立即要求乙旅行社出面處理,並主張簽約當時,經乙旅行社意留置尾款新台幣30萬元做為品質保證金,今在無法享受到簽約時要求的旅遊品質情況下,主張將該尾款新台幣30萬作為違約賠償,平均退還團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