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茂林國家風景區:雙年賞蝶,世界唯二「越冬型」蝴蝶棲息地

「茂林國家風景區」為全台著名的越冬型紫斑蝶棲息地,「紫蝶幽谷」生態公園,每年冬天都有大批紫斑蝶越冬棲息,而茂林「紫蝶幽谷」與墨西哥「帝王斑蝶谷」並列為目前世界兩大規模「越冬型蝴蝶谷」,因屬極罕見的特殊現象,曾引起生態保育學者及國際媒體的高度興趣。

一. 活動時間:98/12/12 ~ 99/3/6

二. 活動地點:茂林國家風景區

三. 主辦單位:茂林國家風景區

四. 活動內容:

(1) 開幕日在茂林鄉公所前廣場舉行,上午9:30~12:00將舉辦闖關遊戲、魯凱族蝴蝶之舞表演、生態公園健行…等活動

(2) 賞蝶季期間每週末在生態公園開辦5場免費解說,線上預約加送紫斑蝶沙畫一幅。

【備註】茂管處官網http://www.maolin-nsa.gov.tw,TEL:08-7992221

2009年12月5日 星期六

案例分析

一. 旅行業務轉讓,應與旅客重新簽訂契約

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7條:「旅行業經營自行組團業務,非經旅客書面同意,不得將該旅行業務轉讓其他旅行業辦理。旅行業受理前項旅行業務之轉讓時,應與旅客重新簽訂旅遊契約。」本件糾紛由乙旅行社與甲旅客直接簽訂旅遊契約,而丙旅行社並未依規定與甲旅客等重新簽訂旅遊契約。



二. 乙丙旅行社之責任範圍

1. 乙旅行社雖為丙旅行社之經銷商,丙旅行社仍是實際經營設計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仍應負起製造商之責任,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乙旅行社在招攬本次旅遊時,在尚未取得丙旅行社確認全部行程下,僅憑其口頭承諾行程沒問題即與甲旅客簽訂契約,其作業程序值得商確,有違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與丙旅行社連帶負賠償責任。



三. 旅遊品質瑕疵難界定

1. 乙旅行社為了做生意,同意甲旅客保留團費約1/3做為品質保證金,此種做生意方式在旅遊業常見,卻不值得鼓勵,此作法對業者相當沒保障。旅遊品質有瑕疵,在旅客而言包含了客觀事實之瑕疵及主觀認定之瑕疵,如何界定瑕疵內容及其賠償金額是一大困擾。往往發生旅客返國後向旅行社主張旅遊品質有瑕疵而拒絕給付尾款,果真旅遊品質有瑕疵,其損害賠償與團費尾款是否相當?

2. 依據民法第116條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為限之規定,旅行社於旅遊行程有部分瑕疵,甲旅客等所損害賠償應尚未達新台幣30萬元,最後乙旅行社無奈之下,同意甲旅客等尾款新台幣30萬元不用給付了



四. 旅行社疏忽之處

1. 甲旅客等要求之住宿路易士湖濱,在說明會時仍無法確定。甲乙丙三方應就此談論如何解決;而乙丙旅行社明知無法訂到湖濱飯店,即應於出發前給予甲旅客適當的補償方式,以免甲旅客帶著不滿情緒出國旅遊,難免影響往後行程。

2. 甲旅客等在與乙旅行社接洽時間即特別強調吃住,因而乙丙旅行社在說明會時就應坦誠向甲旅客等說明,不可想含混帶過,否則不僅尾款難收回,其無形的商譽損失更難以衡量,

3. 香港轉機時,因班機延誤而延誤用餐時間,此雖非可歸責旅行社事由,但領隊可向航空公司爭取供應餐點。

【備註】

一、此則案件出自品保協會:http://www.travel.org.tw/casestudy/menu_main3_35.htm

二、由於法規條文因時勢會有所修改與變動,各位讀者在點閱原始案件網站閱讀時,請注意法規條文內容與款項,如上文章之法規條文已更正為近日最新版本。

旅遊品質有瑕疵,旅客團費尾款不給了!

經過

一. 前言

1. 甲旅客等26名,計劃前往加拿大洛磯山旅遊度假,由甲旅客出面代表與乙旅行社接洽。洽談中甲旅客提供行程表,特別強調其行程須由台北直飛溫哥華,並希望住宿湖濱四星級飯店,乙旅行社承諾照辦,並獲甲旅客等同意轉由丙旅行社承辦。

2. 5月6日甲旅客與乙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談妥出發日期7月8日,每人團費新台幣68,000,雙方並同意團費尾款新台幣30萬元於返國後3日內付清



二. 簽訂旅遊契約後,更改行程內容

1. 丙旅行社先是通知更改出發日期為7月11日,後又將原12天行程改為11天,團費自動降為新台幣65,500元,原台北直飛溫哥華班機,改為高雄起飛經香港轉機至溫哥華,甲旅客等接受以後,丙旅行社又擬取消納多利亞住宿,經甲旅客等抗議而作罷。

2. 7月16日丙旅行社派該團領隊A君南下舉辦說明會並分發住宿飯店,唯甲旅客等所要求住宿路易士湖畔房間仍未確定,說明會後丙旅行社仍訂不到原約定的湖濱附近旅館。由乙旅行社向甲旅客等保證吃住一定沒問題。

3. 丙旅行社又因機位因素通知甲旅客等由台北出發,甲旅客拒絕,丙旅行社才改回由高雄起飛,但卻臨時更換該團領隊,改由B君帶團。



三. 旅遊品質瑕疵

1. 第1天在香港轉機時,原訂13:30起飛班機因故延遲,以致甲旅客等挨餓到15:00多才用午餐。

2. 所安排住宿飯店設備不佳,有些甚至是郊區汽車旅館,行程中原住宿路易士湖濱卻改住班夫,以致無法達到甲旅客要求–住宿湖濱旅館及期待在湖畔漫步、品嚐咖啡的情境。

3. 返台後甲旅客立即要求乙旅行社出面處理,並主張簽約當時,經乙旅行社意留置尾款新台幣30萬元做為品質保證金,今在無法享受到簽約時要求的旅遊品質情況下,主張將該尾款新台幣30萬作為違約賠償,平均退還團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