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 星期五

領隊人員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者申請重行訓練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旅字第 100101 號

主旨:
自100年4月1日起導遊、領隊人員連續3年未執行業務者申請重行訓練,得持原領取之導遊、
領隊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影本,逕向委訓單位辦理報名參加訓練,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年2月24日觀業字第1003000371號函辦理。
二、依據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16條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規定,導遊(領隊)人員取得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後,連續3年未執行導遊(領隊)業務者,應依規定重行參加訓練結業,領取或換領執業證後,始得執行導遊(領隊)業務。
三、原定導遊(領隊)人員申請重行訓練作業為由申請人至該局網站下載申請書,填寫資料後寄送觀光局,經該局審查後函覆,再由申請人持該函向該局委訓單位辦理報名參加訓練。
四、為考量便民、節省人力資源,簡化申請作業,將自100年4月1日起修正為由欲重行訓練者逕自持原取得之導遊(領隊)結業證書或執業證影本(證件遺失者,請填寫切結書如附件),向委訓單位辦理報名,由委訓單位初審,再送觀光局複查後,參加訓練,欲重行訓練者無須先向該局提出申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