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9日 星期五

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簡化入出國登記表措施新制乙事,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9年10月18日觀業字第0990033410號函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99年10月7日移署境桃國雅字第0998211539號書函辦理。

二、該署自本(99)年10月實施外籍旅客出境免填繳出國登記表,新措施如下:

(一)外國人出境免收繳出國登記表:入境時該署統一收取入出國登記表,不再將出國登記表釘於護照內頁。

(二)持中華民國居留證者入出境皆免填入出國登記表。

(三)提醒出境旅客如有下列情形需另填紅色出國登記表:

1、遺失護照。

2、在臺出生。

3、換新護照。

三、為配合前述簡化作業,入國登記表格式改為單張(如附件),並自10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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