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代辦護照注意事項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9.04.21
一、 確認相片符合規格:
申請護照之照片規格:六個月內拍攝之彩色(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不含邊框)、半身、正面、脫帽、五官清晰、露耳、表情自然且嘴巴閉合、白色背景之光面照片乙式二張(除視障者外,勿戴有色眼鏡片),照片中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頭部或頭髮不碰觸到相片邊框,如果配戴眼鏡,鏡框不得遮蓋眼睛任一部分(請勿配戴粗框眼鏡拍照),不得使用合成照片。另幼兒相片必須單獨顯現申請人的影像。(以上規格係依據國際民航組織規定,敬請配合以確保持照人在海外旅行通關便利。)
二、確認人別及簽名屬實:
(一) 護照申請書應據實填寫,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處,代辦旅行社不得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護照申請人之照片背面請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先以鉛筆書寫姓名。送件前請再確實核對黏貼之照片與申請人之人別是否吻合。旅行業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送件者,於收件後仍應確實查核申請書件及身分證上之照片,不得以委託旅行業已查核為由,未予以複查而逕代為送件。
(三)凡經查獲違反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未確實查核護照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照片者,將移送交通部觀光局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懲處。
三、確認護照外文姓名符合規定:
(一)首次申請護照時,外文姓名原則上係以中文姓名之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如外文姓名拼法與教育部提供之拼音對照表不符者,請務必向申請人再次確定拼音方式,並請申請人於申請書備註欄說明及簽名確認。
(二)申請換、補發護照時,無論護照過期與否,應沿用原護照之外文姓名,故送件前請務必向申請人確認,如申請人護照已過期,可附繳該護照影本以利查核。
(三)外文姓名與外文別名之標點(如逗號,或短橫-)應標示清楚。
四、 送件應注意事項:
(一)旅行業代為申請國人護照之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3條規定指定專人送件,並每年定期更換送件證,送件時亦須隨身配戴送件證,以供查核。另護照申請書之受委任及送件旅行社專用欄位,應確實蓋有公司名稱、註冊編號、電話、負責人及送件人名之清晰章戳。
(二)對於代送之護照申請件,應於送件前將該申請書影印留存,以供領取護照後核對護資。另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位應以填寫親屬為主,聯絡電話應確實填寫。如有繳附護照正本者,請填寫「最近護照資料」乙欄。
五、 領照後應注意事項:
(一)護照於領取後,務必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4條規定,將護照即交送申請人,並再次確認護照照片及所登繕之資料與先行留存之申請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誤,請於上班時間送回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南部、中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簡稱三辦)更正或重新製發,以避免影響國人既訂行程。
(二)如持照人至桃園國際機場始發現護照資料有誤,需緊急協助,可直接向本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辦事處尋求協助,該處24小時上班全年無休,緊急服務電話:0800-085-095,或第一航廈(03)398-2629;第二航廈(03)398-5805。
六、 其他:本局備有「中華民國駐外館處緊急聯絡電話暨通訊錄」、「出國旅行安全實用手冊」、「有禮走天下」以及「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卡」,請協助分送出國旅客隨身備用。
我們尋找旅行超過百國的觀光領隊.攝影家.商務客...我們舉辦各種歷史.藝術...等座談會.以及戶外參訪.室內康樂...等聯誼活動. 歡迎您的參與.更希望您能主持或承辦活動及課程.為旅行經歷增加更多的樂趣!
2010年4月23日 星期五
2010年4月17日 星期六
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協助宣導導遊領隊從業人員勿違規攜帶超量香菸入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9年4月14日北普稽字第0991009970號函辦理。
二、據該局統計資料,自本(99)年1月至4月8日止,計查獲本國籍旅客攜帶超量香菸未申報違章者141人,其中具領隊身分者計24人,比率達17%,敬請協助宣導入境通關規定。
一、依據財政部台北關稅局99年4月14日北普稽字第0991009970號函辦理。
二、據該局統計資料,自本(99)年1月至4月8日止,計查獲本國籍旅客攜帶超量香菸未申報違章者141人,其中具領隊身分者計24人,比率達17%,敬請協助宣導入境通關規定。
2010年4月14日 星期三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二條文
第十九條之二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週以二次為限,並不得連續為之。
訂閱:
文章 (Atom)